UDC613.3 GB5749-85 (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986年10月1日实施) 1 总则 1.1 为贯彻"预防为主"的方针,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,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,特制订本标准。 1.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。各级卫生防疫站、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。 在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集中式给水时,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、环境保护、规划、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 用水规划,确定水源选择、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,认真审查、设计,做好竣工验收,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,方可投 入使用。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、水质鉴定、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,由供水所在地的乡、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。 各级公安、规划、卫生、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,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,做好水源保护工作、防止污 染。 1.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(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)和分散式给水。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.1 生活饮用水水质,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。 2.2 集中式给水,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,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,均应有消毒设施。取地下 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,必要时,还应有除砂、防浑浊设施。 有关蓄水、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。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,防止倒虹吸。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,定期清洗和消毒,防止污染。